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承建溪洛渡大坝工程使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热点新闻
  •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 国家对
  • 重庆市地税局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
  • 用博大精深的税收文化教育公众
  • 山东省滕州市地税局积极探索土地增值
  •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形式和获取途径
  • 应将农业税条例废止日设定为“农民节
  • 让税收知识和法律之光照亮学生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报社“
  • 广东省首批税收宣传教育基地挂牌
  • 国土资源部:资源税改革已有初步方案
  • 制止损害纳税人利益行为:今年反腐工
  • [图]山西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许
  • 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踊跃申报,截
  • 中国启动税收杠杆拉动企业公益性捐助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承建溪洛渡大坝工程使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7-10-16 文号:国税函[2007]97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予明确溪洛渡大坝工程使用发票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溪洛渡大坝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70号)的规定,即按照管税与管票相适应的原则,同意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地方税务局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在结算涉及溪洛渡大坝需要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地方税务局交纳营业税的工程款项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开具、使用发票。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