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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
    日期:2001-6-21 文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1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查看正文

    鉴于日本政府针对中国出口商品实行了不公正的贸易限制措施,构成了对中国出口商品的贸易歧视性待遇,并已对中国出口产品和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虽经中方多次交涉,日方仍未改变其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6条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1年6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

       2、征收特别关税商品税号和具体商品名称清单(略)

      附件1:

       征收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特别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特别关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1-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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