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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日期:2001-4-9 文号:财税[2001]4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秦山核电站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十五”期间,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逐年递减政策,返还比例每年减少5%。即: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先征后返85%;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先征后返80%;从2003年1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增值税先征后返75%。具体操作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94号文件的法规办理。
           200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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