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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5-12-1 文号:国税函[2005]113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称联通公司)《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5年在京汇总缴纳所得税的请示》(中国联通计财字[2005]375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联通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联通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联通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六、联通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名称 地址

      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总部 北京市

      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10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

      1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12 中国联 查总结的时间和方式

      这次大检查从11月下旬开始至12月上旬结束。分自查、重点抽查和全面分析总结等三种方式进行。

      (一)自查。地方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自查工作,由省级税务机关组织。

      (二)重点抽查。在各地自查的同时,由省级税务机关组织抽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适当组织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三)全面分析总结。自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对这次检查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并于12月10日前请各省局将检查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系电话:010-63417303)。

      三、具体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条例》和《规则》贯彻落实情况大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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