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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6-12-6 文号:国税发[1996]22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我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发[1994]66号、国税发[1994]176号、国税函发[1996]148号)中,有些法规已到期限,有些条款须加以完善,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6号),除其中第三条、第六条外,其他法规在1996年度、1997年度继续执行;第三条、第六条改按下述法规执行。  二、关于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48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1997年底。  三、铁道部工业、物资供销、施工企业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仍按原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或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其税前扣除标准或数额,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的法规报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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