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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重庆天原化工总厂税收问题的复函
日期:1996-12-4 文号:财税政字[1996]18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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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解决重庆天原化工总厂历年税收问题的请示》(重府发[1996]126号),国务院已批转我部研究办理。经商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得如下:  目前企业欠税现象比较普遍,欠税金额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按照统一税政、公平税负的要求和国务院一再强调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应当严格控制对个别企业临时性、困难性减免税收。豁免欠税属于减免税性质,也应按这一精神执行。如果对重庆天原化工总厂的欠税予以豁免,势必引起全国众多企业的攀比。因此,对重庆天原化工总厂的欠税问题,我们的意见是:  1、重庆天原化工总厂1994年和1995年欠交的增值税不能减免,并应尽快补交入库。1993年以前欠交的产品税,应视同增值税,先按新的财政体制规定分别交入中央和地方金库,年终结算时,再由中央清算返还你市。  2、对欠交的地方收入,可先征收入库,然后由你市财政部门确定对本级所属的收入是否返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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