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 出口退
  • 移民加拿大 学历不再限
  • 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
  •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3
  • 厦门地税干部职工向灾区人民捐款11
  • 泰兴市国税局实施“局村挂钩”支持新
  • 个税申报不必急于求成
  • 湖南曝光偷逃个税黑名单
  •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 国家对
  •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座谈会 各方面人士
  • 钱冠林在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
  •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
  • 南京地税携手灾区学生共度税收文化夏
  • 房改房权属转移给子女须缴契税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4-10-22 文号:财税字[1994]7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反映,油气田企业具有生产分散,大部分材料自行采购,而油气产品需集中由销售部门统一对外销售的特点,为了既便于油气田企业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又保证油气田企业所在地的财政利益不受影响,经研究,现将各石油管理局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通知如下: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油气田企业,由石油管理局汇集所属单位的进项税额,计算出销项税额,并据以计算应缴增值税税额后,按照各油气田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财政厅(局)确定.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