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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4-10-10 文号:财税字[1994]6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为加强印花税的稽征管理,依法处理违章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有关印花税的处罚办法明确如下: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倍至5倍的罚款.

      二,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倍至3倍的罚款.

      三,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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