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热点新闻
  • 2008年纳税服务:更加突出纳税人
  •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布会实况
  • 国家税务总局部署落实《工作规划》
  • 个税申报人数加速增长
  • 企业所得税法为社会财富更公平分配提
  • 今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5102亿
  • 今年税收宣传月主题:税收·发展·民
  •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
  • 山东省国税局提醒:谨防车购税退税骗
  • 全国个税申报延至4月2日自行申报人
  • 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 国家对
  • 委内瑞拉所得税法部分调整 国家税务
  • 专家:企业所得税法将提升中国股市整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4-10-10 文号:国税函发[1994]55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内税一字[1994]390号收悉.关于内蒙古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水电机组及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建筑业"税目中的"安装"项目的征税范围是指对各种设备的装备,安置工程作业,而测试,试验是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我局意见,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有效性: 有效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