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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日期:1994-10-11 文号:财税字[1994]6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将已征的税款返还给纳税单位.

      二,考虑到国家原对物资储备变价收入的特殊处理规定,为有利于政策衔接,在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实行后,在"八五"期间继续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开展第三产业,利用仓库专用线进行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取的管理费,在"八五"期间,以各省,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及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直属单位为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税种:综合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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