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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日期:1995-1-23 文号:财税字[1995]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关于享受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范围等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说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二,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及本文第一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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