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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二司关于检发金融保险业现行征税规定的通知
    日期:1997-3-10 文号:国税流二函[1997]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提高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原5%的部分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为便于你们掌握现行规定、正确执行现行营业税政策,现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有关规定中的主要内容检发给你们。请各级国家税务局接到文件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培训,做好征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规定

    一、全融保险业的纳税义务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

      二、金融保险业的扣缴义务人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摘自“条例”十一条

      (二)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l月1日起改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函发〔1995〕669 号)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不再由农业银行代扣代缴,改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集中缴纳。该规定的执行时间,确定为1995年1O月1日。

      摘自《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财税字〔1995〕 86号)  

      三、金融保险业的征收范围

      (一)金融保险业的概念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摘自《营业税税目注释》(以下简称“注释”)

      (二)金融保险业境内外的划分

      1.下列业务属于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1)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除外。

      (2)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条

      2.下列业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1)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

      摘自“细则”第八条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 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15号)

      (3)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 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

      (三)金融保险业的具体征税项目:

      1.金融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活动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摘自“注释”

      注:“自有资金贷款”一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中改称为“一般贷款”,“转贷业务”仅则限于转贷外汇业务。

      ①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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