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等四项规定的通知
日期:1997-4-25 文号:国税发[1997]6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随着全国信息化工作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税务系统税收电子化工作也在稳步前进。为使税务系统计算机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根据各地的要求和计算机配备的现状,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税务系统新建和改建计算机场地的暂行规定》及《税务系统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建设和安全技术标准》(试行),经全国税务系统第三次计算机应用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本着节俭、效能的原则,因地制宜,因陋就简,量力而行地搞好本地区的计算机建设,切不可盲目攀比和追求豪华。配备计算机应重点在应用上下功夫,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附件:1、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计算机运行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各省、市、自治区税务部门计算机应用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分别建立计算机运行管理机构,即省、市、自治区税务局信息中心。运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职责明确。
(二)各计算机使用部门(处、科、所、办税服务厅)须设置计算机运行管理员。管理员应选派业务技术好、工作责任心强的担任,在信息中心及本单位(部门)负责人领导下进行工作。
(三)计算机运行管理机构
1、负责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应用计算机处理各项业务的质量与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负责作好计算机运行中各应用单位、部门和专业技术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3、负责对所辖范围内计算机运行所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4、各计算机使用单位的运行管理员,应全面了解、随时掌握本部门计算机运行情况;负责监督有关计算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填写“运行状态日志”,随时汇报计算机运行中发生的问题。
二、计算机运行状况的考核、检查与评比
为了提高各单位计算机运行管理水平,促进计算机管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特制定计算机运行状况的考核、检查与评比制度。
(一)计算机运行状况的考核
各省、市、自治区计算机管理部门应制定考核办法和拟定各类计算机运行状况的记录,用于考核计算机运行状况。
(二)计算机运行状况的检查
各级计算机管理部门对本单位辖区内的计算机运行状况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应用单位应积极配合信息中心的工作。凡被检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改正,对重大问题及时予以通报,保证良好运行状态。
(三)评比工作
各级信息中心根据各单位的计算机运行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评比。评比工作主要依据各单位汇总的运行状况记录报表和检查的结果进行。
三、计算机机房管理规定
(一)计算机机房(以下简称机房)是各级税务机构的重要部门,机房的日常管理是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行的基础,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外单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机房。
(三)进入机房,必须换工作鞋;机房内严禁吸烟,不准在机房内吃、喝各种食物;机房内不准高声喧哗,不要在机房内会客。
(四)机房内严禁带入和存放各种易燃、易爆、腐蚀和强磁物品。
(五)建立机房卫生值日制度,以保证机房被的机器、设备、器具等整齐清洁。
(六)机房内的一切物品,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意挪用、拆卸和带出机房。
(七)建立计算机上机登记制度,并认真记录机器运行情况和作业情况。
(八)机房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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