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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大致有以下情形:商品货物购置费(包括免税农产品)、加工费、修理修配费。近年来,随着税务机关征管力度的加强和财务审计的规范化,企、事业单位购买物品或应税劳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者逐渐增多。也出现了以下问题:
一是支付单位自行申请代开。有些单位出具的购货证明后,由本单位财务人员或经办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其中难免一些单位巧立名目,将一些不合理开支列入其中,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冲账。若以后由审计机关发现,税务机关难逃其咎。
二是开具货物数量、单价等不准确。单位出具证明内容粗略,如“办公用品一批”等,真假难辨。
三是改头换面,降低税负。修缮房屋等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范围,由于地税机关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附征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种,总体税负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商业应税行为要高,一些单位将建筑劳务费改成购买建筑材料费开具发票。
四是商业贩运户骗取免税资格。一些花木、粮食等农产品商业贩运户,到当地村委会开具农产品自产自销证明,将应税项目变为免税项目。
二、对策
一是强化代开发票真实性调查。对申请代开金额较大的业务(可定为10000元以上),如免税农产品等,不仅限于对申请代开发票人的提供的代开手续进行审核,要深入调查,对业务真实性进行实质性的掌握。
二是认真审核申请人资格。要求代开金额较大(可定为500元以上)的申请人必须是销售方。对卖家众多、货物品种多、金额较小的,购货单位汇总申请代开发票时,要求其提供材料验收清单和物管人员填字。销售方按类别汇总开具发票者,必须附销售货物清单。
三是严格甄别业务性质。对于房屋修缮行为,由工程队包工包料的,一律让申请人到地税机关代开建筑工程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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