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望上调至二千
  • 让税收知识和法律之光照亮学生
  • 新华社:财政部部长谢旭人阐释中国未
  • 辽宁省庄河市国税局拓展六项服务通道
  • 关于上海市2008年度全国高级会计
  • 中国税务报:税务网站 搭建信息公开
  •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 国家对
  • 黑龙江省国税局着手建立与大企业管理
  • 完善机制 培养人才 提高国际税收工
  • 环保和税收部门拟推出环境税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
  • 李林军在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
  • 甘肃省国税局机关召开视频会议动员部
  •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收入规划核算工作新

  • 百度主题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1-6-28 文号:国税函[2001]48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度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胜利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在当地预交的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核定,2001年预交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中南销售分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三川销售分公司、宏烨公司和润展中心从2001年度起,不在当地预交所得税、由中国石油化工销售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各销售分公司2000年度在当地预交中超交的所得税。统一由中国石油化工销售总公司抵减2001年度应预交的所得税。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