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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日期:1990-6-22 文号:财农税字[1990]4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财农税[1990]19号《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规定,军事设施应限于部队的靶场、训练场等用地,人武部归属地方建制,其修建的军事训练基地如靶场、战术训练场地等设施不属军事设施,要按我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有关规定,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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