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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6-5-20 文号:国税函发[1996]26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税种:综合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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