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热点新闻
  • 厦门地税干部职工向灾区人民捐款11
  • 中国财长呼吁维护世界经济和金融市场
  • 邢台市局强化互联网站管理打造“网上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杂志社
  • 网上广告代理业务需缴营业税
  • 个税申报不必急于求成
  • 中国税务报:五年记忆:税收立法稳步
  • 个税申报人数加速增长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
  • 专家:企业所得税法将提升中国股市整
  • 重庆市国税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
  •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新企业所得税法内
  •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一
  • 湖南省长沙市国税局创办纳税人学校全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6-12-12 文号:国税函发[1996]71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1996]59号)收悉.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方")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这实际上是个人先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再将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因此对个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其营业额为个人向各购房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另一方面,个人与地方的关系,属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对其双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