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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使用发票监制章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6-12-16 文号:国税函发[1996]72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省广州,深圳,湛江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使用发票监制章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6]4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调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57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和海洋石油企业使用普通发票的特殊性,以及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需要,同意你局意见,即海洋石油企业所使用的普通发票,暂沿用原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发票监制章套印发票联,票头印明"海洋石油企业XX专用发票"字样,有关印制普通发票的其他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使用发票监制章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6]72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12-16  有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省广州,深圳,湛江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使用发票监制章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6]4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调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57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和海洋石油企业使用普通发票的特殊性,以及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需要,同意你局意见,即海洋石油企业所使用的普通发票,暂沿用原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发票监制章套印发票联,票头印明"海洋石油企业XX专用发票"字样,有关印制普通发票的其他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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