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热点新闻
  • 逾五成公司将受惠于两税并轨
  • 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进入操作阶段
  • 中国紧固件出口商要求欧盟放弃反倾销
  • 2008年纳税服务:更加突出纳税人
  •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划定
  • 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推进税收事业又
  • 核电行业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 中国启动税收杠杆拉动企业公益性捐助
  • 青岛市国税局17项纳税服务新举措
  • 商家拒开发票 打个电话当场就能解决
  • 新税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成熟规范的
  • 9月19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业内人士:警惕地方政府变相给外资新
  • 中国财长呼吁维护世界经济和金融市场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6-12-23 文号:国税函发[1996]72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6]4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局经过大量调查已经核实,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些含金饰品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等,其生产工艺与包金,镀金首饰有明显区别,且这类含金饰品在进口环节均未征收消费税.为严密征税规定,公平税负,避免纳税人以饰品名称的不同钻空子,进行偷税,逃税,现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重申如下: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