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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4-4-23 文号:财会[2004]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农业企业会计核算,提高农业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生物资产和农产品》和《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社会性收支》,现予印发,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农业企业执行。农业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3年颁布的《农业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生物资产和农产品

      2、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社会性收支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生物资产和农产品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农业企业生物资产和农产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农业企业生物资产和农产品的特点,特制定《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生物资产和农产品》(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业企业的生物资产和农产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执行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农业活动,指农业企业对将生物资产转化为农产品或其他生物资产的生物转化的管理。

      生物转化,指导致生物资产质量或数量发生变化的生长、蜕化、生产、繁殖的过程。

      (四)本办法所称生物资产,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活的动物或植物。

      生物资产应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将收获为农产品或为出售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如玉米和小麦等庄稼、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养殖的鱼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消耗性生物资产以外的生物资产,如产畜、役畜、经济林木等。生产性生物资产应进一步划分为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那些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收获产品或连续提供劳务(服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对于同时具有生产性和消耗性特点的生物资产,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主要目的将其划分为生产性生物资产或消耗性生物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对于暂时无法区分生产性和消耗性特点的生物资产,企业应作为消耗性生物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待能够明确确定为生产性生物资产或消耗性生物资产时,再将生产性生物资产转出,单独进行核算和管理。

      (五)企业应分别核算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

      企业应增设“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核算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原价;增设“生物性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的实际支出。

      企业应增设“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核算已郁闭成林消耗性林木资产的实际成本。暂时难以明确生产性或消耗性特点的林木资产实际成本,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应增设“公益林”科目,核算已郁闭成林公益林的实际成本。

      企业应增设“农业生产成本”科目,核算农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企业应增设“幼畜及育肥畜”科目,核算实行分群核算的幼畜(禽)或育肥畜(禽)的实际成本。实行分群核算的企业,其幼畜(禽)或育肥畜(禽)的饲养费用,在“农业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六)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指生物资产的收获品,包括种植业产品、畜牧养殖业产品、水产品和林产品。

      (七)生物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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