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等6家企业停止执行汇总(合并)纳税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国务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 92件被废
  • 山东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发票犯罪集中
  •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紧急为南方灾区募捐
  • 依法理财 科学管理 深化改革 提高
  • 北京警税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发票案
  • 个税改革拟年内启动综合税制欲出
  • 新华社:财政部部长谢旭人阐释中国未
  • 逾五成公司将受惠于两税并轨
  • 青岛市国税局17项纳税服务新举措
  • 中国税务报:五年记忆:税收立法稳步
  •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出台
  • 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收政策支持保障性
  • 商家拒开发票 打个电话当场就能解决
  • 总局积极部署全国税务系统开展抗震救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等6家企业停止执行汇总(合并)纳税的通知
    日期:2007-10-24 文号:国税函[2007]34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汇总合并纳税的管理,现对广东物资集团公司、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和新华通讯社等6户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度起,广东物资集团公司、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和新华通讯社等6户企业不再实行在公司总部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上述6户企业及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加强对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