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热点新闻
  • 陕西地税搭建上千个“帐篷办税厅”
  • 新排放标准实施大连金州区车购税出现
  • 扎扎实实地做好2008年奥运税收工
  • 湖南曝光偷逃个税黑名单
  • 移民加拿大 学历不再限
  • 大批金融保险机构挺进广西“掘金”
  •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望上调至二千
  • 北京警方破获倒卖真发票案
  • 中国税务报:崔俊慧代表:尽快完善税
  • 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
  • 中国政府网:报告解读:五大税制改革
  •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和机关
  • 国务院宣布《筵席税暂行条例》失效
  • 网上广告代理业务需缴营业税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日期:2004-5-17 文号:财税[2004]1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陕西、内蒙古、甘肃、宁夏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及陕西省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其他石油开采企业原油资源税适用税额由8元/吨调整为12元/吨。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将神华集团神东煤炭公司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由1.5元/吨调整为2.3元/吨。

      三、请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在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在每吨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不超过2.3元的幅度内,提出调整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地方煤炭企业及彬长、旬东矿区煤炭企业资源税适用税额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特此通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