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
热点新闻
  •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时机是否已经
  • 2008年纳税服务:更加突出纳税人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广泛开展"迎奥
  •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听取中央纪委、中央
  •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新企业所得税法内
  • 用博大精深的税收文化教育公众
  • 中国财经报:企业所得税管理恪守2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8年9
  • 温总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是中国必然
  • 为“入轨”“上路”提供体制保障
  • 两会前夕有关调查显示 投资者税负问
  •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望上调至二千
  • 国企上缴红利 优先投向何处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
    日期:2005-3-24 文号:国税函[2005]248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下发后,总局决定调整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凭普通发票办理退(免)税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等三家企业图书报刊杂志出口退税提供退税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49号)停止执行,今后对出口企业出口的书刊等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39号)停止执行,今后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四、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

      五、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普通发票的上述货物,出口企业需在2005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请于2005年4月15日前到企业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六、各地税务机关应尽快将本通知告之相关出口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