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广播、电视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热点新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出版十周年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报社“
  • 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收政策支持保障性
  •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3
  • 税务总局:来自非上市企业的股息红利
  • 山东省滕州市地税局积极探索土地增值
  •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紧急为南方灾区募捐
  • 财税信息频道CS版
  • 环保和税收部门拟推出环境税
  • 2008年UNDP税收管理国际研讨
  • 今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5102亿
  • 北京涉奥纳税人可享受办税专用通道
  • 注册税务师行业制度建设稳步推进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广播、电视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日期:1994-12-20 文号:国税发[1994]4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

    查看正文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广播,电视类税目注释

      一,省辖市及其以上广播电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

      省辖市及其以上广播电台:是指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而设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省会城市),地,州,盟和相应级别的及其以上有自制,自办节目的有线和无线广播机构.

      广播传输系统:是指将广播节目,信息,资料进行传输和交换的网络.

      广播转发系统:是指将广播节目,信息,资料用有线和无线手段送至用户的网络.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如下投资项目:

      (一)广播电台投资项目:广播节目的新闻,制作,采编,复制,译制,中控,传送,交换,值班,播出用房;审听室,演播室,排练厅,转播录音室;胶带,磁盘,光盘,唱片,广播资料库;通讯,计算机房,仪器,工具,机修,器材,供配电,供水,供热,通风,空调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武警部队用房;传达和门卫用房.

      (二)广播传输系统投资项目:卫星上下行站,微波站,收讯台,广播节目信息网络,有线广播网等业务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武警部队用房.

      (三)广播转发系统投资项目:广播发射台和转播台(含监测台,干扰台,卫星地面站)的接收,发射机房及技术辅助用房,发射塔,天线,馈线;仪器,工具,维修,器材,值班用房,艰苦台(站)工作人员住宅;武警部队用房;供配电,供水,供热,通讯,通风,空调,控制系统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传达和警,门卫用房.

      二,省级及其以上电视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省级及其以上电视台:是指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而设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省会城市)及其以上有自制,自办节目的有线和无线电视机构.

      电视传输系统:是指将电视节目,信息,资料进行传输和交换的网络.

      电视转发系统:是指将电视节目,信息,资料用有线和无线手段送至用户的网络.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如下投资项目:

      (一)电视台投资项目:电视节目的新闻,制作,采编,复制,译制,电视电影转换,中控,传送,交换,值班,播出用房;审视室,演播室,录音室,排练厅,道具库,制景间,服装库,转播录像室;经国家计委或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建设的电视剧拍摄基地;胶带,磁盘,光盘,音像资料库;通讯,计算机房,仪器,工具,机修,器材,供配电,供水,供热,通风,空调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武警部队用房;传达和门卫用房.

      (二)电视传输系统投资项目:卫星上下行站,微波站,收讯台,电视节目信息网络,有线电视网等业务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武警部队用房.

      (三)电视转发系统投资项目: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含监测台,卫星地面站)的接收,发射机房,技术辅助用房,发射塔,天线,馈线;仪器,工具,维修,器材,值班用房,艰苦台(站)工作人员住宅;供配电,供水,供热,通讯,通风,空调,控制系统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武警部队用房;传达和警,门卫用房.

      三,地(市),县级自制节目的电视台:是指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而设置的地(市),县有自制节目并向社会播放节目的单位.

      本税目的30%税率适用范围为:自制电视节目,自制电视节目播出的业务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上述税目注释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