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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养路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日期:1994-12-26 文号:国税函发[1994]66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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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在1993年底以前虽属免税项目,但今年新的营业税制出台后,原有减免营业税的规定一律废止,对此我局曾以国税明电001号明确通知各地。实行新税制后,养路费是否征收营业税,应以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为准。该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

(二)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根据此项规定,对不属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征收营业税;对虽属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收费,但不同时符合上述规定两项条件的,应征收营业税。你省公路部门规定收取的养路费是由该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收取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二项条件。因此,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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