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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94-12-26 文号:国税函发[1994]66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养路费在1993年底以前虽属免税项目,但今年新的营业税制出台后,原有减免营业税的规定一律废止,对此我局曾以国税明电001号明确通知各地。实行新税制后,养路费是否征收营业税,应以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为准。该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www.zg1236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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