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昆明三聚磷酸钠厂税收问题的批复
热点新闻
  • 《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出
  • 中国启动税收杠杆拉动企业公益性捐助
  • 无锡市局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创建节
  • 个税改革拟年内启动综合税制欲出
  • 进口车关税“见底”一周年
  • 中国税务报:五年记忆:税收立法稳步
  • 完善机制 培养人才 提高国际税收工
  • 山东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发票犯罪集中
  • 黑龙江省国税局着手建立与大企业管理
  •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深圳国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
  • 10月1日起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额调
  • 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已达11
  • 京华时报:北京公布奥运期间机动车减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昆明三聚磷酸钠厂税收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5-1-3 文号:财税字[1995]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阅[1994]42号文件“对原由国务院、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的减免税政策(包括已批准的新产品、以税还贷和一些待业、产品的减免税政策),需要保留过渡的,经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查确认后,在1994、1995年也采取先征后返还的办法”的精神,经研究、对轻工总会所属昆明三聚磷酸钠厂在实施新税制后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昆明三聚磷酸钠厂在实施新税制后,应依据税法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收。

      二、该厂应归还的基建贷款,应由企业归还。

      三、对该厂1994年和1995两年内销售三聚磷酸钠产品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包括中央分成的75%部分和地方分成的25%部分,实行先全额征收入库,后按入库数的70%返还,即返还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按照同一比例共同负担。由中央分成负担的部分,在年度终了后计算中央向地方税收返还增量时予以扣除。具体返还办法,按照财预字[1994]55号文件规定执行。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