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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9-10-13 文号:财税字[1999]26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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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税种:综合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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