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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丢失、被盗、流失发票管理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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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丢失、被盗、流失发票管理包括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丢失、被盗、流失普通发票管理。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管理

        (一)丢失、被盗发票报告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普通发票时,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填写好后,连同遗失证明的材料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交主管税务机关。

        (二)丢失、被盗发票处理

        1、在《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章,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

        2、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成纳税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和“挂失登报费”一并邮寄中国税务报社,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在当地新闻媒介公开声明作废。

        3、发票管理环节对发生丢失、被盗、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发票缴销环节”、“发票核销环节”所采集数据逐级上报,转入“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报警系统”,再逐级下发各级税务机关进行交叉稽核。

        4、发票管理环节将“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报警系统”数据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数据进行交叉稽核。

        二、流失发票管理

        流失发票是指被确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未缴销的空白发票。流失发票管理包括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流失普通发票的管理。

        发票管理环节收到税务认定管理环节的《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后,将非正常户未缴销的空白发票转为流失发票,并分别做如下处理:

        (一)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据,转入“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报警系统”, 再逐级下发各级税务机关进行交叉稽核;

        (二)流失的普通发票数据,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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