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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对国税机关征收管理中央预算收入情况以及中央国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中央预算收入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日期:2000-1-19 文号:财监字[2000]1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深入了解财税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中央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经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决定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1999年度国税机关征收管理中央预算收入(含中央固定收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下同)情况以及中央国库(含国库经收处,下同)收纳、划分、留解、退付中央预算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主要检查1999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征收管理中央预算收入情况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央国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中央预算收入的情况。对重点市、县国税、国库机关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延伸检查有关纳税人和其他单位,对某些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一)检查各级国税机关征收管理中央预算收入是否严格执行税法及财政法规。

      1.有无违反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越权批准减、免、缓税,违规退税或先征后返税收收入;

      2.有无应征不征、少征或“寅吃卯粮”多征税款,人为调节税收收入;

      3.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级次和征管范围征缴收入,有无违反规定混淆收入级次和征管范围的问题;

      4.是否按照《预算法》、《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税款缴库,有无设置过渡户、待解户滞留、甚至挪用税款的问题,办理汇总缴库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5.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的提退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6.国税机关征收管理中央预算收入的其他问题。

      (二)检查各级中央国库是否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及有关法规办理中央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

      1.是否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和上级财政机关核定的分成留解比例以及上解的期限,正确、及时地办理各级财政收入的划分和留解,有无混淆收入级次划中央收入为地方收入、划上级收入为下级收入的问题;特别是1999年底预算收入调整事项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转移、侵占中央预算收入的问题;

      2.预抵税收返还资金调度比例是否与中央及上级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相符,有无提高比例返还中央预算资金的问题;

      3.收纳中央预算收入是否及时办理报解,有无延解占压的问题:

      4.是否认真履行国库监督职责,对中央预算收入的退付是否严格把关,有无办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库范围、退库项目和审批程序的退库事项,退库的预算级次和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只退或多退中央或上级财政收入的问题;

      5.办理预算收入更正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统一规定;

      6.国库部门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检查处理原则

      检查中发现地方各级人大、人民政府制定的财税政策法规,有与国家统一的财税政策法规所规定的内容、权限相抵触的,要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由财政部研究处理;查出的国税、国库机关违反财税及国库管理法规的问题,按照有关财税及国库管理法规进行处理,并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处罚;查出的纳税人违反税法的问题,要移交并责令国税机关进行处理;查出中央预算收入与地方预算收入相互混库的问题,按照我部《关于改进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财监字[1995]87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就地调库;对查出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检查工作自2000年2月下旬开始,一般在4中旬结束,采取交叉检查与就地检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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