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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
    日期:1999-2-13 文号:国税函[1999]8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搞好金税工程的建设,提高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有效性,总局在认真总结金税一期工程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增值税管理的特点和现状,借鉴国际上增值税稽核管理方面的成功做法,研究制定了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以下简称《需求》),并将根据《需求》制定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现将《需求》摘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为保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增值专用发票进销项数据应严格按照《需求》所确定的方式采集,即:存根联数据从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子系统取得,抵扣联数据从税务机关的认证子系统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今后将逐步推行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电子数据,应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产生,不得使用录入器。

      二、为便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和使用企业的申报资料,总局对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需求》与修订后的申报办法是配套设计的,有关申报的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

      三、《需求》确定后,要进行软件的设计开发和设备的招标,系统的正式启动将推迟到1999年9月。在此期间,总局将加快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进度,力争覆盖全国所有开具十万元以上发票的企业。

      四、金税工程的业务工作,地市级以上国税局统一由流转税管理部门主管并由专人负责,目前尚由其他部门负责的地区必须于一季度内,将此项工作职责划转流转税管理部门,同时做好相关业务人员的调整,保障工作的前后衔接。省级国税局要将上述职责划转情况及流转税管理部门专项负责人员名单于4月20日前报送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五、本通知下发后,以前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

      一、 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建设目的

      建立基于企业申报信息稽核为主导、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稽核为辅助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强化以两极稽核为核心的增值税日常稽查的实施手段。

      二、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建设目标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进行全面采集和全部稽核,形成“一级全面采集、四级全面稽核”的稽核体系。

      (一) 数据采集工作主要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完成。

      1.专用发票数据采集。为了保证稽核数据的准确性,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数据一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采集。其中存根联数据由企业开票子系统自动生成,抵扣联数据由税务机关认证子系统自动生成。专用发票的采集面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范围确定。在现阶段,凡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都必须采集到稽核系统进行稽核。待防伪税控系统在全国全面推广后,再对所有专用发票进行稽核。

      2.申报数据采集。已经推行征管软件的地区,稽核系统不再单独建立该项数据库,需要运用申报数据时,调用征管软件中的纳税申报数据库。没有推行征管软件的地区,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全面采集,采集方法为:

      (1)在自愿的原则下,纳税人可以申报利用计算机系统(不包括录入器)产生的电子数据,税务机关接受申报后再将电子数据转换为稽核系统数据库;

      (2)纳税人不能利用计算机系统产生申报电子数据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录入。

      (二)稽核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分级完成。其中申报信息稽核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完成,而专用发票稽核由地市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和总局共同完成,其中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稽核购销双方均在本地区范围内的专用发票,省级税务机关负责稽核省内跨地区的专用发票,总局负责稽核跨省的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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