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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日期:1999-2-26 文号:国税发[1999]4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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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打击各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行动,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4月初至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发票的清理检查,这是确保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现将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纳入发票管理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印制、领购、使用和结存情况,均属于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具体检查对象是指:

1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有取得和使用发票行为的各种非经营单位、社团组织;

3发票定点印制企业;

4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

5车站、码头、非法印票窝点等伪造、倒卖发票比较集中和猖獗的场所。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

1是否按规定领购发票,有无向税务机关以外购买未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的行为;

2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虚开、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行为;

3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有无用普通收据或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列收列支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保管、缴销发票,有无擅自销毁发票,丢失发票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

5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发票保管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有无不执行制度的行为;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清理检查的重点环节是开具和取得发票是否合法;重点行业是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农副产品收购、建筑安装、粮食及汽车销售等。

(二)对发票印制企业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1是否按规定印制、保管、发放发票;

2是否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

3是否按规定销毁发票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次)品;

4是否按规定生产、销售、保管发票防伪专用品;

5是否建立了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对发票印制企业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清理检查的重点是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保管。

(三)对制售、倒卖真假发票的清查:

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是这次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重点。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清查伪造、倒卖发票的犯罪团伙,特别是利用地下印刷厂大量私印、伪造假发票的窝点以及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倒卖发票为常业或牟取暴利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清理检查的重点。

三、清理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从1999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这次发票清理检查采取自查和税务部门突击检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发动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从事印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认真自查,尽量把问题暴露在自查阶段,在自查的基础上,由税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突击检查和重点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点印刷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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