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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的,应向有关税务机关填送《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同时要核对纳税人《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与《发票领购簿》上的购买数、结存数是否一致。月末填制《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汇总表》(税务机关未及时核对的,月末计算机自动生成《发票核对卡未及时反馈提示单》)。
调出已入账发票的,统一使用《发票换票证》换取。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的,用《调验空白发票收据》。对调出的发票须做出发票鉴定的,送市、县局征管科(股),并由市、县局征管科(股)出具证明。
纳税人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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