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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6-3-28 文号:国税函发[1996]13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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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校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是否给予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1号)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因此,关于大专院校的科研所的所得税问题,国家已明确.

  对学校的设计研究院所得税问题,考虑到设计,研究等是学校的优势,其收入亦属于技术性服务收入,另外,其主要为配合教学,非正常消耗较大.因此,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如何掌握的问题.国家给予校办企业免税的部分,应该用于学校补助教育经费的不足.校办企业的税后利润如何上交给学校?由你局与你区教委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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