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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1996-4-23 文号:广发影字[1996]20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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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影视)厅(局)、文化厅(局)、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提取办法由每张电影票5分钱改为按票房收入的5%提取”的决定,重新修订了1991年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制订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立即部署到各地、市、县级发行放映单位按照执行。在执行中不得以此为由提高票价,不得搭车收费。

 

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

  (1996年4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第二部分第六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提取办法由每张电影票5分钱改为按票房收入的5%提取"的决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县(含县)以上城市电影院,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和各类出租影片单位均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义务缴款单位。

  第三条 凡县(含县)以上城市电影院按电影票房收入的5%提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电影票房收入含结构票价、基本票价、长片、短片、专场的营业放映收入;各类出租影片单位按租金收入(承租方为电影院售票放映者除外)的5%提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第四条 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放映单位免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名单附后)。

  第五条 新疆、内蒙、青海、宁夏、云南、贵州、广西信息论上少数民族地区由省(区)级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县级放映单位免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范围。并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备案。   第二章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缴款上划

  第六条 缴款单位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通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管委会)汇总上缴。

  一、各缴款单位于每月终了五日内(缴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公假日顺延,下同),将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扣除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后),通过当地开户银行直接汇往省(区、市)财政厅(局)指定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广州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开户银行?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专户。

  二、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将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核实汇总后,于每月终了三十日内汇往财政部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分理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帐号:144601-11)国爱电影专项资金专户。

  第三章 缴款书的填制

  第七条 缴款单位在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办理银行信汇的同进,须填写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款书(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式样)。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由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统一印制,并委托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负责分发到各缴款单位。

  第八条 煽畹ノ恍胂晗柑钚唇煽畹ノ槐嗪牛ㄓ晒业缬白ㄏ钭式鸸芪嵬骋幌麓锝煽畹ノ槐嗪牛⒔煽钊掌凇⒔煽睢⑹湛畹ノ蝗啤⒄屎拧⒒愠觥⒒闳氲氐悖ê问 ⒑问谢蛳兀闳胍忻疲业缬白ㄏ钭式鹚羰奔洹⒔煽钇谙蕖⒔煽罱鸲畹雀飨睿⒂胍行呕阄惺槟谌菀恢孪喾?/p>

  第九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计算,根据当月电影票房的收入,从电影票房的总收入或各类影片出租单位的租金收入中按5%提取。缴款单位按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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