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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关于转发《宁夏国税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2-4-10 文号:国税党纪发[2002]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工作会议召开后,各地行动迅速,认真贯彻中纪委七次全会和总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宁夏国税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宁夏国税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内容比较全面,措施比较具体,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具有很强的监督制约力度。现将《宁夏国税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抓好了,党风廉政建设才会出现一个新的局面。各地要借鉴宁夏国税局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的做法,对已有的制度或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加强监督检查,保证监督管理措施的落实。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第一、各级领导在工作中要体现一个“实”字,领导作风要务实,工作作风要扎实;管理上要体现一个“严”字,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率先垂范,作出表率,起好模范带头作用。第二、各级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监督检查,保证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到实处。第三、加强群众监督,注重监督效果。

      三、严肃纪律,认真实施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管理,是落实两权监督制约措施的关键。各级党组对执行监督措施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表扬,并大力进行宣传。

      对执行监督措施不严或故意违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明纪律,严肃查处,使应负的责任落到实处。今年下半年,总局将对各地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措施及其落实的情况进行一次抽查,以促进各地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附件: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党组印发《宁夏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

       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2年3月8日 宁国税党组发[2002]7号

    固原地区、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党组,宁夏税校、区局机关党委:

      现将《宁夏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宁夏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和管理

      1、各级“一把手”要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涉及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年度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任免、调动及奖惩,基建项目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要事项的决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必须经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对在财务开支、干部任免、人员调配等重大问题上“个人说了算”的“一把手”,要批评教育,令其纠正;对仍不改正的,予以调整。

      2、各级“一把手”不准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发包,不准推荐包工队,不准参与各类物品采购。违者,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如有收受贿赂行为的,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各级“一把手”要带头执行廉治自律的有关规定。在公务活动中带头不送、不收“红包”、礼金,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4、建立和实行谈心谈话制度。区局党组与市地局“一把手”的谈心谈话,每年至少一次,地市局党组与县(市)分局“一把手”的谈心谈话,每年至少两次,针对“一把手”的思想工作情况和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以及需要打招呼的其他问题,适时地提醒、告诫、鼓励。

      5、建立“一把手”年度“述廉”制度。各级“一把手”每年年底要向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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