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
热点新闻
  • 个税申报不必急于求成
  • 山东省滕州市地税局积极探索土地增值
  •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出台
  • 青岛市国税局17项纳税服务新举措
  •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深圳国
  • 详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意及
  • 扎扎实实地做好2008年奥运税收工
  • 今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5102亿
  • 专家:企业所得税法将提升中国股市整
  •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海南国税全省“一级稽查”体制开始运
  • 今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5102亿
  • 中国政府网:报告解读:五大税制改革
  • 企业所得税法为社会财富更公平分配提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
    日期:2002-4-23 文号:国税函[2002]36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纳税人购领发票工本费实行预缴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提高税务机关出售发票的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购买发票,你局可以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采取“一次预缴,分次扣款”的办法结算发票工本费。具体方法为:由纳税人一次预缴一定金额的发票工本费,税务机关必须将预收的发票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预缴工本费的具体缴库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的有关缴库规定办理;纳税人每次购领发票时,税务机关从纳税人预缴的发票工本费中扣减本次应缴工本费,并向纳税人开具发票购领凭据(发票购领凭据的式样由你局自定,但应在该凭据中注明“不作报销凭证”字样)。当预缴款金额不足时,可由纳税人继续预缴。

      对纳税人预缴的发票工本费和每次扣减的工本费,税务机关应逐户进行登记,并定期与纳税人进行核对。当纳税人发生注销税务登记或其他原因要求退还预缴发票工本费余款时,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款退库规定及时办理退款,不得拒绝或拖延退款。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