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2-4-25 文号:国税函[2002]35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近接民航总局《关于申请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管中心(站)2002年继续执行集中缴纳所得税和就地预缴税率为零的函》(民航财函[2002]97号),现就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等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包括航站、空管站、空管中心,机场名单详见附件),2002年度继续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汇总后亏损,由民航总局汇总纳税的机场(包括航站、空管站、空管中心)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对进行重组的航空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组后有关航空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研究明确。
三、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2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名单
附件:
一、中国民用航空东北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东北管理局局本部 沈阳
中国民用航空黑龙江省管理局 哈尔滨
2、中国民用航空黑河站 黑河
3、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 哈尔滨
4、中国民用航空佳木斯站 佳木斯
5、中国民用航空牡丹江站 牡丹江
6、中国民用航空齐齐哈尔站 齐齐哈尔
中国民用航空吉林省管理局 长春
7、中国民用航空吉林省管理局棗长春机场 长春
8、中国民用航空吉林站 吉林
9、中国民用航空延吉站 延吉
10、沈阳桃仙国际机场 沈阳
11、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 大连
12、中国民用航空丹东站 丹东
13、哈尔滨空管中心 哈尔滨
14、大连空管中心 大连
15、长春空管站 长春
二、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本部 北京
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局 呼和浩特
2、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局本部 呼和浩特
3、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局通辽航站 通辽
4、中国民用航空乌兰浩特站 乌兰浩特
5、中国民用航空海拉尔站 海拉尔
6、中国民用航空锡林浩特站 锡林浩特
7、中国民用航空包头站 包头
8、中国民用航空赤峰站 赤峰
9、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市管理局 天津
中国民用航空河北省局 石家庄
10、中国民用航空河北省管理局石家庄机场 石家庄
11、中国民用航空秦皇岛站 秦皇岛
中国民用航空山西省局 太原
12、中国民用航空山西省管理局(太原地区) 太原
13、中国民用航空长治航站 长治
14、中国民用航空大同航站 大同
15、呼和浩特空管中心 呼和浩特
16、太原空管中心 太原
17、天津空管站 天津
18、石家庄空管站 石家庄
三、中国民用航空华东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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