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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包销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7-2-28 文号:国税函[2007]24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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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段四力取得包销补偿款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6]16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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