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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2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日期:2002-4-29 文号:财税[2002]6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海关部署: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口废船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81号),现将2002年度进口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企业名单通知如下:

      对经中国拆船协会核定,符合《中国拆船协会关于拆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中拆船协字[2002]7号,附件1)的拆船企业(附件2),从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按照财税[2001]81号文件规定,享受进口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附件:1、中拆船协字[2002]7号

      2、2002年度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名单

      附件1:中国拆船协会关于拆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中拆船协字[2002]7号;2002年3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拆船企业,防止污染环境,搞好拆船生产和更好地贯彻财政部、海关总署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执行废船进口优惠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行业内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拆船企业(以下简称“享优拆船企业”)的自律性规定,是自我约束的基础。

      第三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拆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 拆船企业必须有正式的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和拆船场地的土地证书。

      (二) 拆船场地的设置必须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具有以下生产规模:

      1、截至2001年底,多年连续拆船,累计拆船数量达到20万轻吨左右;

      2、现有年拆解能力5万轻吨上(含5万轻吨);

      3、拆船场地至少2万平米左右;

      (三) 有拆解码头、船坞或滩涂,不得在饮用水源地、海水淡化取水点、盐场、重要的渔业水域、海水浴场、风景名胜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设置拆船场地,已经设置的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环保措施,不能按期、按要求完善的应予停、关或搬迁。拆船场地应设在对外开放口岸范围内,且具备口岸查验条件。

      (四) 具备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书和废物进口批准证书。

      (五) 具有适应生产规模需要的资金、设施和技术人员:

      1、资产总额在人民币600万元以上;

      2、净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3、经营额人民币2000万元左右;

      4、起重运输能力在100吨以上;

      5、具备必需的环保设施、拦油装置、废油接收设备、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固定的废弃物回收处置场;

      6、自1998年以来,未发生大的环境污染事故而受到当地环保和港监部门的处罚;

      7、具有技术员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5人。

      (六) 企业管理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良好的信誉和商德。

      (七) 是中国拆船协会会员,一直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条 享优拆船企业必须遵行以下规定:

      (一) 废船拆解前须制订拆解工艺方案,清除易燃易爆和各种有毒有害物品,废油船必须洗舱、测爆合格后方能动火,对已拆解的废船应有完整的资料档案。

      (二) 气割工、起重工、电工、驾驶员、消防员、安全员、环保员须经培训,持合格证上岗。

      (三) 拆船板、废钢、设备、有色金属、杂物等分类堆放,及时清理废弃物,保持场地清洁。

      (四) 具备必须的环保设施,如:拦油装置、废油接收设施、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等。

      (五) 在水域拆解废船时,船周围应设围油栏。不允许向水域内倾倒垃圾。洗舱水、压舱水和底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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