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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30号
    日期:2005-4-12 文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 发文单位: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弓I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 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8、已认定为省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同级国家税务局。

      3、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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