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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日期:2005-7-12 文号:国税发[2005]11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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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具备良好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国税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人事司是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务员录用法律、法规,制定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办法、细则;
(二)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公务员录用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批各省国税局年度录用公务员计划、录用公务员工作方案、公务员录用审批和报送人事部备案工作。
第五条 省国税局人事部门是本省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录用公务员的计划和申报工作;
(二)根据人事部和总局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系统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组织本系统公务员录用专业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及报批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
第六条 公务员录用计划要在总局核定的人员编制和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限额内,由省国税局进行编制。
第七条 各省国税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总局报送下一年度增人计划请示;总局于每年7月31日前下达下一年度增人计划。
第八条 各省国税局根据本系统人员结构、职位需求、编制余缺情况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编制公务员录用计划,填写《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年度公务员录用计划表》(一)和(二),于每年8月31日前上报总局人事司。
第九条 总局对各省国税局上报的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9月10日前报送人事部审定后公布。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报考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具有总局批准的其他条件。
留学回国人员如报考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其学历首先要通过教育部有关部门的学历认证,并有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同时符合人事部《报考公告》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国税局系统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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