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定通源路桥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热点新闻
  • 北京警方破获倒卖真发票案
  • 9月19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始 究竟如何清算是
  • 10月1日起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额调
  • 国土资源部:资源税改革已有初步方案
  •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广泛开展"迎奥
  • 国企上缴红利 优先投向何处
  • 深圳地税局推出税收知识网络游戏
  • 陕西地税搭建上千个“帐篷办税厅”
  • 厦门地税干部职工向灾区人民捐款11
  •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3
  • 天长:奖励实名举报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定通源路桥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5-7-11 文号:国税函[2005]70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是否失效: 否 是否优惠:否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保定通源路桥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发[2005]10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保定通源路桥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阜繁公路段(河北阜平砂窝至山西繁峙县神堂堡)的改建投资、公路养护、收费管理。该公司在河北省保定阜平县境内设立的砂窝收费站和在山西省繁峙县境内设立的神堂堡收费站,是其经营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两个收费站除按规定收费外,不能独立开展其他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负责对公路的改建投资和公路养护,不能进行完全的成本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两个收费站不能被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由保定通源路桥有限公司统一核算并向保定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