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资产界定审批办法的通知
热点新闻
  • 湖南曝光偷逃个税黑名单
  • 扎扎实实地做好2008年奥运税收工
  • 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收政策支持保障性
  • 山东省国税局提醒:谨防车购税退税骗
  •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新企业所得税法内
  • “产能过剩”为何还会出现价格上涨
  •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
  • 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进入操作阶段
  • 新排放标准实施大连金州区车购税出现
  • [图]山西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许
  • 中国财经报:企业所得税管理恪守24
  • 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 出口退
  • 到了重新看待房产政策的时候了
  • 山东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发票犯罪集中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资产界定审批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0-1-19 文号:国税发[2000]1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最近,一些地区向总局提出关于原挂靠国家税务局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代理机构在脱钩改制中资产界定如何审批的问题.经研究并商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局负责原挂靠在省级国税局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代理机构在脱钩改制中资产界定的审批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国税局负责对原挂靠在地市级国税局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机构在脱钩改制中资产界定的审批,地市级国税局负责对原挂靠在县级国税局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机构在脱钩改制中资产界定的审批工作.

      二,凡已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过企业产权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代理机构,应在办理资产界定的同时,将脱钩改制的资料(包括:脱钩改制的有关文件,财务报表,产权登记证等)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到财政部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三,凡已在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办理过产权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代理机构,应在办理资产界定的同时,到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