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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如何缴土地使用费问题的答复
    日期:1993-9-21 文号:[1993]财工便字3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外[1993]6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使用权由谁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须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做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其土地使用费由出租方依法缴纳,但租金计算时,应包含土地费因素。若租金计算未考虑土地使用费因素,则应由承租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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