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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品零售营业税征收、缴库、划解工作的通知
日期:1993-10-27 文号:[93]财预字第13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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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税务局:

  国务院国发(1993)23号《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我部(93)财预明电字第2号《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两个百分点。从近几个月的执行情况看,征收工作很不理想,缴库、划解很不规范。有的地区至今尚未执行商品零售营业税提高税率两个百分点的规定;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的科目缴库,给国库的收入划解带来困难;有的地区对征收的商品零售营业税未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划解,影响了中央收入。为了完成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国家下达的增收任务,保证零售营业税及时准确地缴库和划解,现就商品零售营业税征收、缴库、划解等问题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地必须严格执行《通知》规定的提高“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税率的期限。凡未按《通知》规定期限而推迟执行的地区,应将缓征期间的应征税款作为企业欠税,在年底前必须按国务院国发(1993)51号《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的要求予以补征,并保证足额入库和准确划解。
  二、各地税务机关和国库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缴库和划解。属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和其他各种经济类型缴纳的“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营业税,均应缴入“商业零售营业税”科目;属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营业税,均应缴入“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零售营业税”科目。凡过去未按上述科目缴库而缴入“一般营业税”科目的,税务征收机关应对缴款书进行认真清理,并与国库部门协作,及时更正调库予以纠正。今后应严格按照上述科目缴库。
  三、各地税务机关和国库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入分成比例办理缴库和划解。属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营业税,24%作为中央预算收入,76%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属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和其他各种经济类型缴纳的“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 两个税目的营业税,24%作为中央预算收入,76%作为中央和地方参与分成收入(分税制试点地区作为共享收入)。凡过去未按上述分成比例办理缴库的,税务征收机关和国库应及时按规定的分成比例调库予以纠正。今后,应严格按照上述分成比例缴库。年终决算时,如果中央分得的商品零售营业税收入少于规定分成比例应得的部分,中央财政将通过年终决算从地方财政如数扣回。
  四、为了保证中央预算收入的足额上缴,各地应将商品零售营业税征收和缴库作为今年财税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明年审计部门在审计今年地方财政决算时也应作为一个重点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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