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民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热点新闻
  • 交“特殊党费”可税前扣除
  • 中国和巴基斯坦两国政府间避免双重征
  • 北京市国税局机关开展向冰雪灾区送温
  • 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踊跃申报,截
  • 今年税收宣传月主题:税收·发展·民
  • 应将农业税条例废止日设定为“农民节
  • 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
  • 财税信息频道CS版
  • 青海省召开“税收•发展
  • [图]山西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许
  • 让税收知识和法律之光照亮学生
  • 中国财长呼吁维护世界经济和金融市场
  • 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会议要求
  • 制止损害纳税人利益行为:今年反腐工

  • 百度主题
     
     
    民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1984-10-20 文号:民[1984]城44号 发文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市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在原免征所得税的基础上,进一步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各种税收,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盲聋哑残人员的关怀。望各地挖掘现有社会福利工厂的潜力,尽量安排盲聋哑残人员就业,对盲聋哑残人员未达到免税比例的福利工厂,要适当进行充实和调整。
        附:财政部关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84)财税字第306号 1984年10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市财政局、税务局(西藏不发):
      为了支持福利生产事业的发展,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经研究,现对民政部门举办的,以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为主的福利生产单位有关征免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其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其生产销售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如果发生亏损或利润低微,可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三、对民政部门所属工厂生产的,供残疾人专用的产品,如轮椅、假肢等,免征产品税。
      四、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自行车、缝纫机、手表、钟、酒,原则上都要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税的,须报经我部批准。
      五、对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有关征、免税问题,也可比照上述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的征免税规定办理。
      上述对福利生产单位的免税照顾,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各级税务机关掌握审批。
      本文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