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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通知 |
| 日期:1985-2-26 文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 |
查看正文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修订的《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贯彻了对外开放政策,体现了鼓励出口,扩大必需品进口,保护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原则。这对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关税政策具有对内、对外的统一性,关税收入属于中央,关税的征收和减免,由海关统一办理。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准擅自决定关税的减免。海关应健全制度,提高干部素质,加强税收管理,切实做到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以保证《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的有效实施。 《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于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发布,三月十日起实施。一九五一年五月十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目录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一章 活动物 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 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 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八章 食用果实及坚果;甜瓜或柑桔属的果皮 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第十章 谷物 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及淀粉;面筋;菊粉 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及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十五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及其制品 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制品 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或淀粉的制品;糕饼点心 第二十章 蔬菜、果实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制成的动物饲料 第二十四章 烟草及其制品 第五类 矿产品 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第二十六章 金属矿砂、矿渣及矿灰 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 第 三十 章 药 品 第三十一章 肥 料 第三十二章 鞣膏及染料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涂料及清漆;油灰及填塞料;墨水、油墨 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及“牙科用蜡” 第三十五章 硬朊物质;胶;酶 第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 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 第七类 人造树脂、塑料、纤维素酯、纤维素醚及其制品;橡胶、合成橡胶、油膏及其制品 第三十九章 人造树脂、塑料、纤维素酯、纤维素醚及其制品 第 四十 章 橡胶、合成橡胶、油膏及其制品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品;肠线(蚕胶丝除外) 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皮革 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品;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 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及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第四十五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 第四十六章 稻草、秸秆、针茅及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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