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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日期:1985-5-17 文号:国发[1985]71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

    查看正文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税由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这是我国农业税征收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充分做好准备,并向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教育农民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有关部门应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把工作做细做好,保证完成国家税收任务.  附件: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

    附件: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            1985年4月24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35号文件规定,对农业税征收问题,我们与商业部,农牧渔业部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部分地区有关同志意见.现将意见报告如下:  一,将现行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现在,国家确定的粮食合同定购数量中,已包括农业税的粮食数量.为了适应农产品收购制度的改革,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拟从今年起,农业税一般不再征收粮食,改为折征代金.如少数地区农业税仍需征收粮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暂不实行折征代金的办法.  二,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对继续征收粮食的,粮食部门也按"倒三七"比例价与财政部门结算,划转税款.经济作物区也应同粮产区一样,改按"倒三七"比例价折征农业税.至于少数地区农民按"倒三七"比例价缴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酌情给予减免.  三,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后,由乡政府组织征收.财政部门有力量的,可直接组织征收,或继续与粮食部门协作,派人驻粮库(站)收税.在财政部门力量不足的地方,可暂时委托粮库(站)代征,付给劳务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财政部门协商,报人民政府确定.对其他农产品的农业税征收工作,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农业税折征代金,应在农作物收获季节时组织进行.  四,农业税折征代金是征收工作的一项改革,要做好充分准备,向干部群众搞好宣传解释.同时,要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解缴入库.农业税按户折征代金后,任务繁重,请各级政府对此加强领导,充实征收力量,以适应工作需要.  五,农业税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后,对各地今年预算指标暂不调整,年终进行结算.增加收入部分,按中央,地方对半分成.今年农业税开征在即,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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