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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关部门处理违反税收法规案件补税罚款入库办法的通知
    日期:1989-9-27 文号:国税计字[1989]5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最近,一些地区税务部门询问,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违反税收法规案件所追缴的税款和罚款是以税收收入交入国库,还是以罚没收入上交国库。经向财政部请示,现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1986]财预字第228号《关于罚没财物和追回脏款赃物管理办法》第四条“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的罚款处理,应执行有关的财政财务制度,不适用本办法……、财政部[1987]财预字第191号《关于商检部门罚没收入如何上交和违反财政法规罚款列何科目的函》第二款“……对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的罚款的滞纳金、除税收罚款及滞纳金等列入相应的国家预算科目外,其他的请列入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其他收入类’……”。以及[1986]财税计字第060号《关于处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的税款和罚款如何交库问题的批复》“……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和(86)商检会(二)字第9号文件精神,对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的案件,按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处以罚款。……,由司法机关审理的偷税、抗税案件所追缴的税款和罚款(包括滞纳金),均应交由税务机关分别以税款、罚款按规定缴入国库”的规定,有关部门处理的违反税收法规案件的补税,罚款(包括滞纳金),均应交由税务机关以税款形式缴入国库。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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